根据陕价电发【1995】282号“关于印发《陕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陕西电网所辖区域内,除城乡居民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及行政机关、学校(不含生产企业)、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趸售用户用电暂不实行峰谷电价外,其他所有用电户均按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暂行办法执行。所以企业不能自行选择开通或者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