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变动幅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2、用户用电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3、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